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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冒用地理标志产物专用标志案

发布日期:2022-10-16 00:09

本文摘要:当事人未取得“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物专用标志在包装上标识的行为组成了《地理标志产物掩护划定》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产物掩护划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四、典型意义: 二、执法适用: 当事人未取得大米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分装的行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谋划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谋划运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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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物专用标志在包装上标识的行为组成了《地理标志产物掩护划定》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产物掩护划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四、典型意义:

二、执法适用:

当事人未取得大米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分装的行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谋划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谋划运动的行为。

本案涉及无证生产、虚假标识、商标侵权、冒用地理标志等4个违法行为涉及到等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差别领域属于近年来典型的复合型案件是市场监视治理局多部门融合后综合执法的典型体现。

在综合执法的大情况下执法人员全面出击行动迅速案件管理历程中羁系所与知识产权科、生产科等职能科室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乐成核办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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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绿色食品”标识商标在包装上标识的行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案件特点

2019年11月9日松江区市场羁系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查见该公司厂房内存放有已包装好的大米(5kg/袋)54袋及电子秤、封口机等加工设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

本案中当事人将“松江大米”专用标志及“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用于大米外包装在未查阅相关质料的情况下难以发现冒用地理标志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确认了当事人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之后进一步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做了筛查。

最终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认证质料及商标使用授权从而查实了冒用地理标志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接纳冒用地理标志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做法牟取利益不仅侵害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而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松江大米”地理标志的信誉度。通过攻击这类违法行为可以确保松江大米的质量特色维护“松江大米”品牌形象。在执法的同时松江区局也加大对地理标志相关执法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依法诚信谋划。

松江大米是在松江区特定的“净土”、“净气”、“净水”滋养下生产的特色农产物具有米粒丰满清香、晶莹半透、米饭柔软有弹性等特点广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标注有“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物专用标志的大米需要切合《松江大米》地方尺度并定期接受检测。因其产物质量出众所以售价远高于其他松江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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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的大米标签中厂名、厂址、许可证号的等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生产标签不切合划定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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